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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憲法修正案需要多少分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由NPC常務委員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分之壹以上的代表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壹有權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中國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國家組織和活動的總章程,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修改辦法的規定必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穩定性。

為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其修改需要按照特殊程序進行,比普通法律的修改更為嚴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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