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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能改嗎?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進行改革。

1,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2.實行統分結合的雙層管理體制;

3.農村土地三權分立,包括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

4.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承包權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營權可以由集體成員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歷史演變;

1.土改時期實行土地平均分配,確立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

2.合作社時期,推進農業集體化,成立農業生產合作社;

3.人民公社時期,土地歸公社所有,集體經營;

4.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期,土地承包給農民,恢復家庭經營;

5.新時期,深化農村改革,探索土地流轉和集體經營。

綜上所述,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家庭承包為核心,采取統分結合的雙層制度,實現土地三權分離,即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承包權屬於集體成員,經營權可以由集體成員或其他主體取得,體現了國家政策對農村經營方式的靈活調整和改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私畜。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交通、商業、服務業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引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衍生問題:地權分離是什麽時候提出的?土地三權分置提出於2065438+2004年2月。從當前現實出發,實行“三權分立”的關鍵是放開經營權,核心實質是明確賦予經營權的法律地位和權力。這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農村改革的又壹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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