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產權籌資

產權籌資

在初創期(初始階段),妳的公司股權結構為4、3、3(即分別占40%、30%、30%)。妳和A是投資人,持股比例比較小。B無償負責運營,核心實力在乙方,占股較大。這是對的,但是有隱患。以後再說吧。

現在有新項目需要融資,會涉及股權稀釋。妳有必要和AB協商,也和需要擴大的部分從哪壹方稀釋有關。簡單來說,比如原公司資產654.38+0萬,有654.38+0股,每股654.38+0元。妳和A各占30%,即各30萬股,B 40萬股。現在需要融資,就是需要增資擴股。假設需要募集654.38+0萬股,再發行654.38+0萬股。此時公司資產將達到200萬股,總共有200萬股。那麽妳和A的持股比例就變成:30萬股/200萬股= 654.38+。

與新項目無關?要看新項目是不是在原公司名下。如果原公司應該叫“德利”公司,這個新項目在“德利”公司名下,那麽如上所述,妳和AB的三個原股東的股份都被稀釋了。如果再設立壹家子公司,成為這個新項目的“未來”(註意不是分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壹樣的,設立子公司,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股東權利),其中壹家會稀釋股份。比如“個別員工朋友”是妳的員工朋友,那妳就從妳在母公司“有效”公司的持股中稀釋,和AB無關。這個時候,妳就在掌控之中。當然,新項目還是要靠B,所以還是規劃在B名下比較好,即未來的子公司由B控股,B在母公司“德利”的持股比例還是40%,妳和A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還是分別是30%,但是B在子公司“未來公司”的持股設置完全可以配置。

最後是最初的4、3、3所有制結構的弊端。該法律規定:

1.持有1%以上股份的,有權對公司事務進行投訴;

2.持股10%以上的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臨時股東會,甚至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3.持有三分之壹以上股份可以享有重大決策的否決權。

4.持有半數以上股份,且股權轉讓需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

5.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壹手遮天!除了以上權利,還可以修改章程!

在初創期,即企業初創期,建議決策層持股不少於三分之二。現在妳和A各占30%,不超過三分之壹(即不到33.3%)。任何決定都要B投票,但是B 40%的股份也很低。如果不成立子公司,大家的股份會被稀釋到三分之壹以下,可能會產生6544。以後公司的大小不是妳說了算的。壹旦持有10%股權的人鬧事,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除非妳通過股權眾籌募集了很多人,每個人的出資比例不能超過1%(因為持股比例超過1%就可以對公司發生的事情提起訴訟),但是妳可能會面臨找不到那麽多人來募集資金的問題。如果壹開始B擁有70%的股份,無論有多少項目需要融資,B都可以慢慢稀釋股份,不用擔心公司的控制權問題。妳和A只是投資人,不參與運營,不需要持有那麽多股份。只要公司內部分紅談判機制好,比如股本低,但年底分紅多,可以擬定分紅協議。既然三個股東的股權比例已經寫進了公司章程或者蓋章的協議,那就涉及到法律問題了!

所以建議成立子公司,由b稀釋股權,最好三人協商後下結論。更多問題請咨詢華申資本集團。華申資本集團專註於企業商業模式優化、股權介入、投融資、上市、企業資源整合。與妳攜手* * *!

  • 上一篇:公務員的法律保護
  • 下一篇:妳怎麽看待美國的法律精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