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實施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越來越重視人才戰略,先後出臺了壹系列推進創新人才工作的戰略、規劃、政策和計劃。
系統部署“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創新驅動發展”三大戰略;《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和《國家中長期科技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先後出臺了“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創新人才引進培養體系逐步完善,各部門各地區也設立了大量的人才計劃。
法律依據
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第八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其在京直屬機構、中央在京直屬企業和全國性協會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人事部審批。中央在地方所屬單位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當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書面同意後,由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申請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批準的,頒發《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專門從事或者經營人才信息網絡中介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必須申請許可。
第十壹條在中國境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必須與中國境內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合資經營。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擬設立中介機構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人事部批準後頒發許可證,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大陸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