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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被法院起訴前的保全可以轉讓嗎?

法律解析: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扣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的財產被法院凍結、保全的,當事人不能申請財產轉移,只能在訴訟終結後解除凍結、保全後申請財產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八條動產被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由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蓋印章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房地產被查封時,人民法院應當張貼查封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和保全有關的房地產權證。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反對已辦理登記手續的其他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查封尚未登記所有權的建築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該建築物的管理人或者實際使用人,並在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扣押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機動車時,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的發動機號碼。扣押期間,機動車所有人要求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適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由被執行人保管。繼續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時,壹般應當指定擔保物權人為保管人;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和留置權不因占有轉移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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