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繼續在單位工作,雙方仍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判斷勞動者與單位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或勞動關系,不僅要看年齡是否達到退休條件,還要看勞動者是否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非常退休養老金。可見,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將自動終止。如果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關系可以自動轉化為勞動關系。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達到退休年齡卻不享受退休待遇的現象非常普遍。如果不區分勞動者是否享受退休保險待遇,對於享受不到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是非常不利的。對於這些達到退休年齡但還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如果雙方都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和其他普通勞動者壹樣,沒有更多的社會保障,應該給予勞動法保護。此時雙方的雇傭關系仍然是勞動關系,壹系列的勞動標準和勞動保障規定,如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傷標準、經濟補償等。,仍然適用。基於此,相關法律規定,凡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或領取養老金的勞動者,壹律視為勞動關系,也就是說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者,不能視為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