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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臨時會議的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是指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必須召開的股東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壹般每年召開壹次。制定章程時,可以自由約定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比如規定“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分別在某年某月某日和某年某月某日召開”;或者也可以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壹個月內舉行”。

臨時會議是在指定會議之外,因法定事由或根據法定人員和機構提議,在必要時召開的股東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1/3以上的董事、監事,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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