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1。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父母住在壹起。在下列情況下,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壹起: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2.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可以允許。
3.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和他們壹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5.如果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父母應考慮八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6、在保護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撫養孩子,可以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