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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法律分析:政法工作應遵循的原則:突出黨的領導這壹最高原則,鮮明體現政法工作的政治性;突出全局思維,把政法工作放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中來制定本條例。突出問題導向,圍繞“誰來領導”、“領導什麽”、“怎麽領導”等重大問題,註重領導主體具體化、責任清單化、工作運行制度化,為黨領導新時代政法工作提供體制機制保障。政法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權力機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條例》把“堅持黨的絕對領導”作為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則。專章規定黨中央對政法工作實行絕對領導,明確黨中央決定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針,作出關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決策和部署,管理政法工作和中央負責的重大問題的中央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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