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看守所裏病情嚴重,需要去社會醫院治療。死囚和輕罪犯都應該戴手銬腳鐐。
監獄將配備相對完善的醫療設施和醫務人員。如果犯人在監獄服刑,去社會醫院看病。側寫顯示罪犯確實有病。腳鐐較重,可防止犯人逃跑,兩腳連接較短,犯人難以邁出逃跑的步伐,行走時有噪音。
就是嫌疑人。
因為警察抓捕罪犯是強制性的,犯罪嫌疑人無權拒絕,這是壹種執法。
因為警方在案件現場采取的措施大多是強制措施,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受到群眾的攻擊。
為了防止案件的公開,保護嫌疑人的隱私,萬壹發生案件錯誤,會對嫌疑人造成惡劣的影響,我們帶頭保護肖像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以上;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