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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可以申請無罪釋放賠償嗎?

刑事拘留後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進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刑事責任的;

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指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

5、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擴展數據:

案例:

65438年2月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被告人雍奎奎涉嫌故意殺人。雍奎魁當庭被判無罪,隨即被釋放。永奎奎涉嫌殺人,從案件提交到終審判決,已經過去了7年。通化中院兩次判處其死刑緩期執行,壹次判處其死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發回重審,均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08年10月9日,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接到尹報警稱,其74歲的母親白在自家蔬菜水果店被人殺害。民警在現場附近走訪時,在壹個樓道內發現了1袋橘子。結合案發現場有散落的橘子,民警認為可能與案件有關,於是帶去檢驗並提取指紋,其中包括來自四平市農村的永奎奎。經鑒定,塑料袋上唯壹可識別的指紋與永奎奎的指紋壹致。

2009年7月,通化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雍奎魁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雍奎魁不服,以“刑訊逼供”為由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裁定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通化市法院於2010年2月以搶劫罪再次判處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沒有殺人”為由上訴。2012年6月,省高院再次裁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2065438+2004年2月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綜合各方面因素,認為沒有客觀證據指向永奎奎有罪,依法宣告無罪。

永奎奎的代理律師吳靜波表示,永奎奎被羈押7年9個月,申請賠償282萬元,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620709元;各類精神損害撫慰金654.38+0.5萬元;侵犯生命健康權賠償50萬元;請求賠償因誤工恢復健康體能和工作技能的收入損失20萬元,請求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通化中院已受理賠償申請。

百度百科-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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