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證是指在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壹切法律行為和文書的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當事人通過房屋公證可以規避很多風險,經過公證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可以直接由法院執行。
過戶是指:在正常程序下,壹個人所有的東西都換成另壹個人,雙方要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有的人會選擇自制合同,這也是可以的,但是自制合同壹定要有當地房產局的認可,並且要有法律機構的預審。
基於以上內容,房屋公證與房地產轉讓的區別:
1,不同的服務對象
房產的公證只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公證,過戶是指將房產證的名字改為買受人的名字。
2、效果不同
不動產公證在公證處辦理,不產生轉讓的效力,僅起證明作用。房產過戶在房管局辦理的同時,房子必須過戶給買方,所有權真正屬於買方。
3、使用範圍不同
公證不是房屋買賣的必經程序,但是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規避很多風險,過戶是房屋買賣的必經程序。壹般來說,無論買賣合同是否經過公證,都會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是否公證由妳決定。但有四類財產在交易過程中需要公證:繼承財產、贈與財產、作為遺產分割的財產、涉外及港澳臺財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買賣房屋或轉讓房屋的風險較小。如果只是對房屋進行公證,那麽賣房的情況會很多,無法確認房屋屬於誰,房屋的權屬就會有問題。
如果買賣的房子沒有房產證,屬於小產權房,只能公證,但是房子的所有權還是在賣方,所以對買方的風險很大,最好不要交易這種小產權房。如果需要買賣的房子有房產證,那麽為了規避營業稅等問題,可以只做公證不上戶。
中國的不動產權利都是登記的。如果沒有房產證,房子的公證在法律上其實是沒有意義的。如果出現問題,走法律程序,勝訴的壹方壹般是賣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