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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是什麽規定?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內容為: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各類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性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自然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文物和古樹名木,嚴禁破壞。

壹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3.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

二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且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法規,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責令停止排放汙染物,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逃避監管的;

4.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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