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人是自身利益的理性最大化者。

人是自身利益的理性最大化者。

政治場景中的個體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他們必須在政治場景的特定激勵和約束下調整自己的行為,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通常的市場中,個人用金錢交換所需的商品和服務,而在政治市場中,個人用自己的那份成本(或稅收)交換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和服務。

作品思想

波斯納的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基礎是基於新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原理。在該書的第壹篇文章《法律經濟學:導論》中,波斯納認為經濟學是壹門關於我們這個世界的理性選擇的科學——在這個世界中,資源相對於人類的欲望是有限的。

根據這壹定義,經濟學的任務是探討以下假設的含義:人是壹個在他的生活目的和滿足中理性最大化的人——他將被稱為“利己主義者”。這裏的利己不應該和自私混為壹談,他的快樂也可能是個人追求的滿足。如果壹個人的環境改變了,他可以通過改變行為來增加自己的滿意度,那麽他就會這樣做。由此,推導出經濟學的三個基本原理:

第壹,付出的價格與需求的數量成反比,即供求規律。波斯納認為,供求規律揭示了價格變化的激勵因素與行為選擇之間的關系。同時,他也將法律制度的變化視為類似於價格變化的激勵因素。比如,刑罰的加重(可視為犯罪的社會代價)可能促使企圖犯罪的人改變行為選擇,減少犯罪。

第二,假設市場規則中的消費者和社會中的罪犯都試圖使自己的效用(快樂、幸福和滿足)最大化,即利益最大化。波斯納認為,供求規律的作用是基於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願望。消費者渴望效用最大化,生產者或銷售者希望利潤最大化。利益最大化就是成本最小化,收益增加。

第三,在市場調節下,資源利用將趨於價值最大化。"當資源被投入到最有價值的用途時,我們可以說它們得到了有效的利用。"而市場具有資源利用效益最大化的功能。

  • 上一篇:可以用醫保報銷去醫院做ct嗎?
  • 下一篇:如何規範黨員幹部參與民間借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