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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循環案件歸檔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執行反轉的概念,又稱重新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或執行結束後,被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執行機關對已執行的財產再次采取執行措施,並在執行程序開始前恢復執行的壹種補救制度。首先,執行輪換的條件是原執行基礎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原法律文書已經被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那麽就出現了執行輪換的問題。二是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只有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才會出現轉機。因為正確的執行依據在執行完畢後不會導致執行逆轉,而壹旦執行依據錯誤,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依據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失去了法律依據,那麽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將原被執行人的利益恢復原狀。這裏,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僅限於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完畢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關機關依法撤銷,也可以經當事人申請執行。第三,新的實施基礎是其前提。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是以執行為基礎的,執行也不例外。如果法院要指令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以執行循環裁定為基礎。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能說明原執行依據無效,不能強制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執行的裁定,然後以該裁定作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者強制執行。第四,只適用於原被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這個問題直接申請就行了。

法律客觀性:

1.執行循環立案的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執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不返還的,予以執行。實施回轉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回轉的執行是以依法撤銷執行依據為前提的。2法院的執行也要以執行為基礎。3.原法律文書已經人民法院執行的。二、執行回轉程序(1)我院作出了執行回轉的裁定。執行撤銷也叫重新執行,執行撤銷裁定使用原執行案號,應寫明,裁定如下:xxx應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內將取得的財產xx及孳息xx返還給XXX;不可退款的折扣補償。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原承辦人和法院作出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2)執行輪換時,應再次立案。執行輪換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可以作為立案執行輪換的依據。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有輪換的義務。當其不按輪換裁定自動履行輪換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職權可以立案執行,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應當以新的執行案號列為被執行人。(3)當事人不服執行回轉裁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執行違法的,可以對執行提出異議。如果理由不成立,裁定將被駁回。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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