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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聽證是為了什麽?

法律解析:(1)檢察聽證是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廣泛聽取從NPC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社會公眾中邀請的聽證員以及當事人、辯護人、相關辦案人員和其他聽證參加人的意見的活動。

(二)開展檢察聽證的目的:壹是更好地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開展檢察聽證是檢察機關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的有效途徑,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是檢察機關落實“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求的積極探索。二是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去,檢察機關審查辦案時,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聽證更有利於檢察機關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包括各方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的意見,以及相關辦案人員的意見,特別是聽證員獨立發表的客觀、中立的第三方意見,可以幫助檢察機關更加客觀、準確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法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三是更好地實現“三個效應”的有機統壹。壹方面,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聽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以“看得見”、“聽得見”的法治形式,真正贏得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壹方面,聽證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打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處理的疑慮。

(3)聽證主要圍繞審查羈押必要性案件、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進行。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審查案件的規定》

第壹條為深化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壹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工作,有效推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化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問題聽取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把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與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結合起來。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等。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有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意見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舉行聽證會。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案件時,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具備社會救助和教育條件的,可以舉行聽證。

第五條不起訴、刑事上訴、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公益訴訟案件的聽證壹般公開舉行。

審查逮捕案件、拘留必要性案件和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案件的聽證會壹般不公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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