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責,因壹方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法行為的壹方負全責,另壹方不承擔事故責任;
2.同等責任。雙方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相稱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3、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 *同交通事故,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很大作用,壹方承擔主要責任,另壹方承擔次要責任;
4.無責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過錯。
對交通事故認定提出異議的途徑;
1.陳述和辯護。被當場處罰的,可以當場直接向處罰人進行陳述和申辯。不當場處罰的,在《擬處罰通知書》中告知,7日內可以在大隊進行陳述和申辯;
2、復核申請,經陳述和申辯後作出處罰決定,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級公安或同級政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寫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復核結果包括維持原決定、撤銷原決定、撤銷原決定、責令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3、審查結果為“撤銷原決定,責令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但原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可以向原機關的監察或監察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迅速作出決定;
4、或直接向上級復議或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