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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廠解約怎麽補償?

單位辭職回到派遣公司的,用人單位不予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務公司解除派遣合同,到期未續簽的,可以要求賠償。

相關信息: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終止或者解除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務派遣合同,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如果員工只是回到原單位,那麽單位沒有過錯,所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於單位的過錯行為,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應當與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有壹定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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