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世紀70年代,西方經濟學就創立了這壹特殊理論。到了70年代,因為中國市場經濟體制轉軌,走後門、吃回扣等腐敗之風嚴重。經濟學家借用尋租理論,分析這種腐敗現象,使得這種理論在中國迅速傳播。
尋租行為的特點是資金規模大、主體多、手段多樣化。尋租行為的特點是其資金規模比較大,尤其是在房地產領域,也非常普遍。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國房地產業進入快速發展期。此時,在土地開發過程中,土地交易中存在著潛在的租金,是壹些人利用自己的特權,采取尋租行動非法獲取的。因為房地產行業的產業鏈比較長,涉及的環節比較多。在這個過程中,很多尋租主體,包括房管、國土規劃審計等部門,都在這個鏈條中,通過各種尋租手段集體尋租。
尋租來源可以分為三類。在日常生活中,尋租活動是壹種行為幹預的結果。正是因為使用了權力,才產生了租金。權力部門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使得尋租的來源分為三類。第壹類是權力部門,沒有刻意設置租金,只是幹預經濟生活彌補市場短板,卻無意中造成了租金。主要表現在房地產市場或者土地租賃市場,因為當局在資金或者土地的分配上制定了壹些不科學的政策,導致租金的無意建立。
第二種是被動定租,即壹些權力部門出於短期政績要求,將大量廉價土地賣給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優惠政策給開發商帶來尋租環境。三是主動尋租,即企業向權力部門提供租金進行權錢交易,這也是社會腐敗的根源。
尋租的壞結果是危害社會的。尋租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無處不在,它不利於我們社會的經濟發展。它在壹定程度上浪費了資源,降低了運行效率,對我們整個社會的福利是有害的。因為權力部門通過特權尋租,扭曲了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打破了財富分配格局,不利於社會的長遠發展,對社會的發展是有害的。
總之,尋租行為對我們社會的危害還是比較大的。我們需要進壹步加強政治體制改革,推進市場經濟改革。監管部門應對尋租行為進行管理,必要時加大處罰力度。群租本身不會給社會帶來任何財富,還會浪費更多的社會資源,所以壹定要抵制尋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