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工委類型
壹是黨和國家機關或某壹行業(系統)的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部分省市同級黨委派出的工委;
二是幾個縣市的省區黨委派出的地方委員會;
第三,幾個鄉鎮幾個縣的黨委派的區委。
權限
黨的代表機構在派出它的黨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它的職權由派出它的黨委根據需要決定。不同類型的代表機構的職能和權力可以不同。比如地區委員會領導地區的全面工作,辦事處工委主要負責辦事處黨的工作。
壹般來說,黨的代表機構不能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其領導成員由派出他們的黨委任命。
主要職責其職權由派出它的黨委根據需要決定,其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和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含直屬單位黨組織,下同)的黨建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下級機關基層黨組織提出的有關問題作出決定、答復或答復。
(三)督促和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按期換屆;審議批準下級機關基層黨組織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請求;審批下級機關基層黨組織選舉的書記、副書記。
(四)配合同級黨委有關部門搞好直屬機關領導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參與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中心組學習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了解和掌握情況,按規定報送情況報告。
(五)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廉政建設,對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六)了解和掌握下級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狀況,指導下級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七)對下級機關基層黨組織執行同級黨委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對下級機關基層黨組織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每年向同級黨委報告。
(九)履行同級黨委規定的其他職責和任務。
法律依據
中國生產者協會章程第十三條。
建立新的黨組織或廢除原黨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調動或者委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