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65438+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於禁毒的決定》文件,使我國禁毒工作開始有法可依。《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於2006年2月28日經NPC第七屆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07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本決定自2008年6月29日起廢止。
藥物管制的定義
禁毒是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換句話說,利用行政法令和群眾監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註射鴉片和替代麻醉劑的人戒除毒癮,限制和禁止毒品和器具的種植、儲存、制造、運輸和販賣,是壹項社會風俗改革工作。也被稱為吸煙和藥物控制。
歷史記憶
中國在歷史上深受鴉片中毒之苦。清雍正五年(1727),英印殖民政府、東印度公司和鴉片走私販先後向中國傾銷鴉片。道光十九年(1839),四萬箱鴉片輸入中國。中國每年因吸毒花費約500萬兩白銀。中國的社會經濟、政治、國防、人民健康和家庭生活都深受鴉片的損害和破壞。道光十八年,清政府再次下令禁煙,並派湖廣總督林則徐到廣東考察。次年三月抵達廣州的林則徐,嚴厲禁煙,並在虎門禁煙行動上掀起了著名的鴉片收繳和銷毀鴉片運動。但他遭到帝國主義的反對和幹涉,禁煙大業就這樣被放棄了。鴉片戰爭後禁令從未實施。民國時期,國民政府壹度宣布禁煙禁藥,但並未取締。壹些官員保護販毒活動,供應飛機、船只和武裝力量,為毒販走私運輸毒品提供便利,導致煙草毒品泛濫。
法規
1.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窩藏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贓物罪(第三百五十條);
5.走私毒品罪(351條);
6.非法買賣毒品罪(第三百五十二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3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或者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種苗罪(第354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5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6條);
11,他人主機(第357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罪(第35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