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何區分可訴行政行為和不可訴行政行為?

如何區分可訴行政行為和不可訴行政行為?

可訴性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可訴性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可訴行政行為壹般是指具體的行政行為,比如交警開罰單。被罰款人認為沒有違規,不應該處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

不可訴行政行為是指被明確排除在外,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政行為。

主要包括以下行為: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審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調解仲裁行為、無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投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無實際影響的行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八)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百度百科-不可訴行政行為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上一篇:如何找到自己需要的文獻?
  • 下一篇:無試用期入職合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