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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如何發展洛克的分權思想

可以說,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理論的出發點和目的與洛克是完全壹致的,即防止權力的濫用或專制權力的出現,保證個人自由是“從事法律所允許的任何行動的權利”。

孟德斯鳩明確地把政府的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也就是說,他和洛克壹樣,把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開了,但同時,他又和洛克不同。他改變了司法權而不是外部權力,成為政府的第三權力機關。事實上,行政權力和外國權力壹樣,本質上都是壹種執行權力。之所以單挑出來,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自由。按照孟德斯鳩的定義,如果行政權是壹種主動的權力,那麽司法權就是壹種“被動”的權力。因為行政權力必須根據既定的法律處理各種日常事務,它是主動的,而司法權卻不能憑借自己的意願主動實施各種法律。“先告後收”是司法機關工作的壹項基本原則。

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旨在限制權力,他們都將權力分為三部分。在立法權和行政權方面,兩者的劃分是壹致的。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權限範圍也有壹些相似之處。即立法權由壹部分人掌握,然後法律由掌握行政權的人制定和實施。然而,雖然兩種理論都將權力分為三部分,但差異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我們很容易發現,洛克三權分立理論中的三權之壹,與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明顯不同。那就是洛克的外在權力和孟德斯鳩的司法權。其實從本質上來說,這兩種權力基本上是壹種行政權。洛克的外國權利來源於社會契約論,是為了處理契約以外的事務而制定的。孟德斯鳩司法權的任務仍然屬於管理國家內部事務的權力,是為了制約其他兩種權力而制定的。所以這兩種力量本質上是不壹樣的。

再者,在洛克的分權學說中,立法權的地位是至高無上的,無論是行政權還是外國權力都依賴於它,它們只能在立法權的授權下執行自己的事務。但是,在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中,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是相互平等的。洛克認為立法權占主導地位的思想是很有問題的,因為從制度設計上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制約其權力,所以立法者沒有很好的制約就很容易制定出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所以對權力的制約是不徹底的。另壹方面,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是指立法權與其他兩權平等,三權處於同等地位。即使其中任何壹個有問題,其他兩個權力也會制約它,糾正錯誤。真正達到了“以權力捆綁權力”的目的。

最後,在洛克的三權分立理論中,他只強調了權力的分立,而沒有對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和制約做出實質性的突破。這就容易導致議會的暴政,導致分權的目的無法實現,最終使行政機關成為議會暴政的受害者。孟德斯鳩在這方面做了壹個創新,就是不僅將權力分開,還加入了孟德斯鳩對權力制約與平衡的考慮。這是孟德斯鳩相對於赫爾洛克分權學說的最大進步。這種權力之間相互制約的設計,使得權力機關本身具有壹定的糾錯能力。即當立法權發生偏離時,可以及時糾正其他兩種權力,使立法盡可能代表多數人的利益。同樣,當行政權或司法權出現錯誤時,其他兩種權力也會相應地做出實質性的救濟。但是,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也有其弊端,即由於權力三機關之間的制衡,容易造成三機關之間的扯皮,導致政府的效率低下。從美國目前的政治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弊端。但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否認它對政治發展的巨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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