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壹般情況下,只要接到投訴請求,勞動監察大隊會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請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在五個工作日內受理合格的投訴。
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監察大隊受理勞動爭議的時間僅為5天: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發生在2年內;
2、有明確的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綜上所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對用人單位提交的關於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情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並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調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針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實施中存在的重點問題,有重點地組織專項檢查活動,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組織開展。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在受理之日立案調查:
(壹)兩年內發生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的;
(二)有明確的用人單位,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
(三)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足投訴材料。
對於不符合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