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且壹方當事人沒有住所地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桂林律師網-宋律師-公司法律顧問】. 10135612008-9-14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1.南寧中院管轄訴訟標的額8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300萬元以上且壹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2.柳州、桂林、北海、梧州四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壹方當事人沒有本轄區住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3.玉林、貴港、欽州、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和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壹方當事人沒有本轄區住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4.百色、河池、崇左、來賓、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且壹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為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