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從刑法關於自首情節的規定中不難看出,自首是指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即使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要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仍然可以認定為自首。
2.構成自首的條件是什麽?
為了正確認定自首,對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適用刑罰,199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根據《刑法》第67條和《解釋》第1條,我們可以得出,構成自首的關鍵條件有兩個。
首先是主動投案。自首是指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所以需要滿足自首和如實交代兩個條件。
3.案件被公安機關通緝或者被公安機關口頭、電話傳喚是否可以認定為自首?
根據《解釋》中對自首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到,即使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公安機關發現,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的,仍然屬於自首。也就是說,無論犯罪嫌疑人是被公安機關通緝後投案,還是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後到案,兩種情況都完全符合上述規定,都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所以,被公安機關通緝或者被公安機關口頭、電話傳喚後主動投案的,只要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就可以認定為自首。
4.認定為自首的,壹般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首先,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們已經知道,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對自首的被告人,除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特別大、危險性特別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以外,壹般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因此,認定為自首的,壹般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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