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的噪音會對人的生理和心理產生不良影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環境中,噪聲主要引起聽力下降,幹擾談話、思考、休息和睡眠。
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調查,在85分貝和90分貝的噪聲水平下工作30年後,耳聾的概率分別為8%和18%。在噪音水平為70分貝的環境中很難說話。根據對工廠周圍居民的調查結果,幹擾睡眠和休息的噪音水平閾值白天為50分貝,晚上為45分貝。
美國環境保護局(EPA)在1975中提出了保護健康和安寧的噪聲標準。我國還提出了環境噪聲的允許範圍: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噪聲不得超過30分貝,白天(6時至22時)不得超過40分貝。
噪音滋擾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具體的賠償標準法律上暫時沒有明確規定,會根據當事人的損失由雙方協商進行。
擴展數據:
我國現行的國家標準是GB 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和GB 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
其中,《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了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噪聲限值和測量方法,適用於聲環境質量的評價和管理,但不適用於機場周圍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行)噪聲影響的區域;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規定了商業文化場所和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邊界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適用於對其產生的噪聲進行管理、評價和控制。
百度百科-環境噪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