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雙方就撫養問題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壹)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對不滿二周歲的子女,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的兒童,不應與其生活在壹起;
(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孩子跟媽媽住確實不合適。"
第四十五條:“父母約定不滿二周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不影響其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46條:"對於年滿2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需要直接撫養,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可以優先考慮其中壹方:
(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以考慮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第四十八條:“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直接輪流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