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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公務員法律關系消滅的法律原因是()

導致公務員法律關系消失的法律原因是公務員身份的消失。

公務員是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保障國家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履行的公職人員。在我國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工作人員。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

納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履行公職;

2、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3.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五條

公務員辭職應向任免機關提交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批,其中領導成員辭職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審批。第八十九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退:

(壹)因公致殘,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辭退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辭退公務員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去公職:

(壹)在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以下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崗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完成,本人必須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法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辦理辭職手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主動辭去領導職務。因工作中嚴重失誤或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領導成員,或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成員,應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應當引咎辭職,不提交辭呈的,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退:

(壹)因公致殘,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辭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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