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獨立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決理由和結果。
第八十六條_當事人證明欺詐、脅迫或者惡意串通的事實,證明口頭遺囑或者贈與的事實,人民法院確信待證明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為該事實存在。
對於與訴訟保全、撤訴等程序性事項相關的事實,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說明和相關證據,認為相關事實很可能存在的,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八十七條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認定單壹證據:
(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副本、復制件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第八十八條法官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案件的全部證據。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認定的證據反悔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a)各方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三)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證言;
(四)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五)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和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