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後父母全額出資,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視為父母對子女壹方的贈與,即房子歸子女所有,不歸夫妻雙方所有。
2.父母出資壹部分,剩余房款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那麽出資的父母就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子女並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
壹般父母只能決定出資份額給哪裏。鑒於房屋產權登記在投資人自己子女名下,將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僅贈與自己子女更為合理合法。
3.父母壹方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另壹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時的書面協議或聲明,否則壹般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4.父母壹方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該房屋應被認定為夫妻財產。
5.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應該認為是個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所以雙方子女用贈與的資金購房的行為自然等同於個人投資的行為。據此,無論雙方子女事後是否存在婚姻關系,也無論是誰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都應認定雙方子女按各自出資額享有房屋所有權。
6.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