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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廢止了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參照的法律法規。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7月1日至201165438年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第十批)》中,50號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4月8日起的醫事參照審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法院廢止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是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發展而制定的。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於2002年4月4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通知後,案件參照本規定審理。屬於已經明令廢止的司法解釋,適用法律錯誤。

醫療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均有權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填寫申請表,或者醫患雙方向醫學會申請鑒定。

2.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解、協助醫患雙方向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爭議調解不成時,患者家屬可以自知道醫療糾紛之日起壹年內向市醫學會提出醫療鑒定,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5.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的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移交市醫學會。

6.根據相關規定,請求鑒定的當事人應當先向市醫學會繳納醫療事故爭議鑒定費。鑒定結果為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鑒定結果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鑒定人支付。

7、市醫學會組織專家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鑒定。

8.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鑒定結論送達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

9.根據相關法律,如果鑒定結果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需要賠償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6日起施行。國務院6月29日發布的1987《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解決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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