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類似於自然人的大腦、眼睛、手腳,不能獨立於法人而存在。因此,法人機關沒有獨立人格,其行為是法人的行為。例如,董事會的行為就是它所依附的法人的行為。雖然法人的機關由特定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群體擔任,負責人也會有自己的人格,但當負責人作為法人時,其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只要法人存在,法人機關就不能變更,但法人機關的具體負責人可以變更。比如董事、董事長、監事可以更換,但不代表董事會、監事會發生了變化。
法人分支機構是以法人財產設立的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部分。在某些情況下,法人為了擴大業務,可以設立分支機構,法人的獨立分支機構也需要進行登記,比如法人分支機構的工商登記。但法人的分支機構仍然是法人的壹部分,主要是因為其目的和業務必須在法人的範圍內,其行為的效果仍然由法人承擔,這與獨立承擔責任的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