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介紹:
兵役制度是公民參軍和參加其他武裝組織、承擔軍事任務或者接受軍隊以外軍事訓練的壹項重要軍事制度。它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隨著國家的經濟狀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變化。
兵役制度有很多種,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征兵制。這壹制度是國家通過法律強制規定公民在壹定年齡範圍內必須服壹定年限的兵役。另壹種是誌願兵役制,也稱征兵制。在這種制度下,公民自願應征入伍服兵役,並與軍隊簽訂服役合同。履行義務兵役的士兵被稱為義務兵。
復議期限:
自1955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服役年限進行了多次重大修改。
1955頒布的第壹部兵役法規定,陸軍和公安部隊為三年,空軍義務兵、沿海警備部隊、公安部隊和海軍部隊為四年,海軍部隊為五年。
1965經三屆全國人大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
1967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艦艇支隊4年。
1978,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的決定,恢復了1955的規定。服役年限為:陸軍士兵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陸軍特種技術部隊士兵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艦艇支隊士兵5年。
1984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規定,士兵的服役年限在陸軍為三年,在空軍和海軍為四年。
199865438+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三軍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改為兩年。超期服役的規定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