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鞋類三包法。
第壹條鞋類商品“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商品“三包”有效期為30天;價格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鞋類“三包”有效期為120天。“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者“三包”憑證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商品。
第二條經營者銷售鞋類產品,應當實行三包卡(或信用卡)和銷售憑證制度。銷售商品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次品、加工品、次品除外)。
第三條鞋類產品有下列質量問題之壹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1)有脫膠(有側縫線者除外)、裂漿、裂面、紮口、裂底、斷跟、泛鹽、脫皮、崩芯、釘頭凸出、網面開裂等嚴重質量問題(如旅遊鞋);(二)有消費者協會認定的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發生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賣方應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第五條鞋類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發生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沒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並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被更換的鞋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經營者應當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印章並註明更換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