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生產黨黨員教育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基層黨組織應當加強對流動黨員的管理,與外出六個月以上且未轉移組織關系的流動黨員保持經常聯系,並跟蹤教育、培訓和管理服務。在流動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可以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辦事處等建立流動黨員黨組織。
流入地黨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黨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組織關系的壹方屬於並參與多個組織生活的方式,組織將移動到黨員附近並參與組織生活。鄉鎮、街道、村莊、社區和公園等黨群服務中心應向流動黨員開放。流動黨員可以在流入地黨組織或流動黨員黨組織參加民主評議。
對具備轉移組織關系條件的流動黨員,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要做好銜接,做好轉移工作。
第三十三條農村黨支部應明確專人負責與流動黨員保持聯系。鄉鎮黨委要掌握流動黨員的基本情況,指導和督促黨支部加強日常教育管理。利用黨員返鄉的機會,組織他們參加組織生活或教育培訓。要及時把政治素質好、有致富能力的流動黨員納入村級後備力量的培養。
城市社區黨組織引導居住在異地的流動黨員向當地黨組織報到,自覺參加當地黨組織的活動,接受黨組織的管理。指導和幫助異地安置的黨員及時轉移組織關系。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員流動人才黨組織,理順黨員流動人才組織關系,加強和改進黨員流動人才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條高校黨組織應當對組織關系仍留在學校的高校畢業生流動黨員繼續履行管理職責。組織關系在黨員中保留時間壹般不超過2年,符合轉出組織關系條件的,及時轉出。
出國學習考察黨員,由原高校或工作單位黨組織保持組織關系,每半年至少聯系1次。出國(境)學習黨員返回後,按規定恢復組織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