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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多久開庭?

法律沒有規定立案後法院開庭的時間(壹般為壹個月左右),整體訴訟期限普通程序為六個月,簡易程序為三個月。如果法院無故拖延執行,妳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上級法院舉報。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但應當扣除中止執行的期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也就是說:執行期間不需要中止執行的,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終結執行;但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1.普通程序(壹審程序):審期6個月,已延期兩次。延期程序是:第壹次延期由院長批準6個月,第二次延期由上級法院批準。二、試行期為3個月,不得延長。三、二審程序:1,裁定30天的審理期限不予延長。2.判決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延期次數為1次,由院長批準。四。特別程序:審理期限為30天(選民資格案件除外),延期次數為1次(選民資格案件除外),由總統批準。五、審判監督程序:根據壹審、二審的審理期限、延長次數和程序分別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壹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六十八條改為第二百零二條,第壹款修改為:“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七十二條改為第二百零六條,修改為:“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接受後六個月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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