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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條的解釋

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至1實施),民法通則將被廢止。

壹、《民法典》第67條的內容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民法》第67條的解釋

(壹)法人合並

1,定義

法人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不經清算程序合並為壹個法人的法律行為。法人合並分為新設合並和吸收合並。

2.結果

(1)法人變更的設立和消滅

因合並而消滅的法人應當註銷,因合並而設立的法人應當辦理設立登記,因合並而繼續存在的法人應當變更。

更多註冊。

新設立的合並中,被合並的兩個法人終止,應當辦理註銷登記,而被合並的法人屬於新設立的法人。

設立登記。

在合並中,被吸收的法人終止,因此註銷登記,吸收另壹法人的法人仍然存在,但

但是已經變更了,要辦理變更手續。

(2)債權債務的泛化。

法人合並前的所有債權債務,壹般由合作後的法人承擔。

(2)法人分離

法人分立是指壹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可以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方式。

所謂新的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復存在;所謂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從原法人中分離出壹個新的法人。

法人分立後,原法人消滅或者變更,新法人成立。法人因分立而消滅的權利和義務,壹般由分立後的法人承擔。衍生產品分立中,權利義務關系應當符合分立合同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綜上所述,《民法典》第67條的主要內容是圍繞法人合並、分立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闡述的,其解釋也與法人合並、分立有關。民法是壹部貼近生活的法律,它不是遙不可及的,所以需要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學習它。以上是本文關於什麽是《民法典》第67條解釋的介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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