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對業主權利有哪些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壹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房屋、經營場所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
第272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2.有哪些事可以業主壹起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3.業主的義務是什麽?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我國法律體系中關於業主權利的規定非常詳細。但是,即使業主行使專有部分的占有、使用等相關權利,也不能完全無視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業主在維護自己權利的同時,也要盡到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