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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主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對業主權利的相關規定是,業主對個人住宅、營業用房等專有部分擁有所有權,也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進行管理,如小區內的健身器材、籃球場、跑道、電梯、樓梯等,全體業主都有使用權。

1.《民法典》中對業主權利有哪些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壹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房屋、經營場所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

第272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

2.有哪些事可以業主壹起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3.業主的義務是什麽?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我國法律體系中關於業主權利的規定非常詳細。但是,即使業主行使專有部分的占有、使用等相關權利,也不能完全無視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業主在維護自己權利的同時,也要盡到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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