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拐賣過程中非法拘禁、強奸(輪奸)、故意傷害等行為時有發生,但誰能保證會有。把人當商品賣是違法的。如果廢除拐賣人口罪,誰能保證人販子不會鉆法律的空子?如果廢除拐賣婦女罪,以後單純拐賣,不涉及其他暴力,人販子會無罪釋放嗎?
販賣人口本身就是壹種犯罪。其實有這樣的情況。有的人販子只是以找工作等理由忽悠被拐賣的婦女讓她們跟著。然後被拐賣的人連自己被賣了都不知道,還要等很久才能從買家那裏了解到真實情況。
這種拐賣與上述非法拘禁、強奸(輪奸)、故意傷害無關,那麽這個人販子能逍遙法外嗎?
雖然買受人的行為可能構成上述針對被拐賣婦女的系列犯罪,但人販子根本就是在行騙。這種作弊的規律是什麽?
所以我個人覺得只要涉及到拐賣婦女,就應該是違法的,拐賣婦女罪不能廢除。
拐賣婦女罪應當加重處罰。我覺得人販子和買家應該受到什麽法律的懲罰。數罪並罰是壹回事,加重量刑是另壹回事。
反正我個人認為拐賣婦女罪的刑罰應該重壹些,這樣才能起到震懾作用。我之前說過,那些單純把人騙去賣的,其實就是拐賣,不能因為沒有對被拐人實施暴力就輕易原諒。
我忘記在哪裏看到的了。在我國歷史上,對販賣人口的懲罰是非常嚴厲的。壹旦被發現,就是死刑。我覺得這樣的威懾作用真的很大。想要杜絕這種行為,就要讓這些人知道壹旦觸碰法律可能面臨的嚴重後果,讓他們從心底感到害怕。
李玫瑾教授是我非常欽佩的老師,但我仍然覺得她的提議不合適。大家都能看到不同之處,尤其是取消後的法律漏洞。怎麽才能彌補這壹點呢?
所以我還是不同意取消拐賣婦女罪。我想大部分網友都認同我,這個罪名還是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