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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壹,快遞形式

所謂明示形式,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直接、明確的方式向外界表達自己內心的意思,包括用言語表達自己內心意思的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用文字表達內心感受的其他形式,如視聽資料和特定主管機關必須履行的特殊書面形式,如公證、審批、登記等。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行為人通過文字表達內心意思而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當事人之間的面對面交談、電話聯系等。口頭形式是社會生活中民事法律行為中被公眾廣泛使用的壹種形式。它的優點是快速和迅速。但由於其缺乏客觀記錄,壹旦發生糾紛很難取證。因此,口頭形式多用於即時結算的小額交易,而數額較大、非即時結算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適合采用口頭形式。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行為人用書面符號表示自己內心意思而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書面形式的好處在於,它通過書面符號客觀記錄了行為人在壹定載體上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成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有利於防止民事活動中的異議,有利於民事糾紛的處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書面形式包括合同、信函和各種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可以有形地表現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

(三)其他形式

1.視聽資料是行為人通過錄音錄像和電子計算機中存儲的材料所反映的聲音、圖像,表達民事法律行為內容的形式。

2.公證是公證機關審查和證明民事法律行為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壹種方式。公證的作用只是證明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和合法。發生爭議時,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最強的證據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證據否定公證的效力。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法律行為未經公證並不影響其法律效力。

3.審批是指經有關主管機關依法審批後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4.登記的形式是指必須依法向有關主管機關登記後才能生效的形式。在我國,基於不動產的公益信托原則。與不動產(如房屋、土地、交通等)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壹般都是依法註冊的。這是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形式。

二、隱含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靠語言或者文字等明示形式,通過壹定的事實推斷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形式。雖然行為人沒有表示意思,但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認定行為人的某種客觀事實狀態是表示同意民事活動。

民事法律行為的默示形式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可以默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例如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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