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不壹定違法。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關聯交易屬於違法行為。關聯交易很容易成為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壹種方式,所以監管機構會特別關註,但這並不意味著關聯交易是違法的,只要符合表決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規的。如果關聯交易本身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顯然屬於非法關聯交易。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明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更明顯的是,比如公司關聯公司之間的毒品買賣,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第壹項關聯交易可能增加公司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並可能導致壞賬風險:如果大股東提供擔保、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資金,將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如果與大股東及相關人員進行不平等交易,會降低公司利潤。而且影響公司的獨立經營能力,降低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力和獨立性,使公司過於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由於公司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性強,市場競爭力下降。如果關聯方難以自保,公司可能會進入低谷。大量關聯交易的發生會對公司形象產生負面影響,減少潛在客戶。讓潛在客戶不願意和公司打交道。公司的商譽會受到很大的傷害,不利於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五)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因《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和《公司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造成的損失,但被告僅以交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進行抗辯, 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關於信息披露、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未提起訴訟的,符合《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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