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持有人申請法律職業資格檔案。
從外省(市、區)調入我省的
(1)申請人向工作地市司法局提交轉入申請表(附樣表)、身份證和本人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身份證、證書原件查驗後退還);沒有接收單位的,必須提供戶籍證明。
(二)經市司法局審核同意後,將申請書(以市司法局司法考試機構名義出具)及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報送省司法廳。
(三)省級司法廳審核同意後,向報考人員所在省(市、區)司法廳(局)發送法律職業資格檔案調取函。
(四)省司法廳(局)收到其他省(市、區)司法廳(局)移交的申請人法律職業資格檔案後,發函通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法律職業資格檔案轉入我省後,每年在現工作地市司法局備案。
二、其他省(市、區)司法廳(局)在我省調整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持有人檔案。
省司法廳統壹接收其他省(市、區)司法廳(局)的業務移送函,並將移送函發送相關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出具證明函並上報省司法廳。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函對證書持有人的年審、證書類別、編號、年審備案、法律職業等進行了說明。
三、省、市司法局之間要傳遞法律職業資格檔案。
(1)申請人向當地司法局提交轉入申請表、身份證和本人法律職業資格檔案證明復印件(身份證、證書原件查驗後退還);沒有接收單位的,必須提供戶籍證明。
(二)市司法局審核同意後,將申請函轉送申請人所在的市司法局。
(三)檔案所在市司法局將《檔案轉出函》、《司法考試報名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申請表》、《司法考試合格人員信息采集表》復印件送當地司法局,轉入地市司法局保存申請人檔案,並按要求進行年度歸檔。
山東省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