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是指企業將自己公司的會計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的記賬公司。壹般這個企業只有出納壹個崗位,負責日常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壹系列會計工作委托給專業的記賬公司。這家企業只有出納人員,負責日常的資金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
2.代理記賬的內容
1.審核原始憑證;
2.填制會計憑證;
3.登記會計賬簿;
4.編制會計報表;
5.填寫納稅申報表和各種稅收繳款書;
6.納稅申報;
7.裝訂會計憑證;
8.金融政策傳導;
9.日常電話答疑。
3.代理記賬服務模式
代理記賬業務壹般分為送貨上門和上門服務兩種方式:
1.交付是指客戶將準備好的原始憑證等資料寄送給代理記賬機構或代理記賬機構派人到客戶住所領取資料,記賬工作在代理記賬機構進行;
2.上門服務是指會計機構指派會計人員到客戶住處進行會計工作。
4.代理記賬機構的條件。
根據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至少有3名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又稱會計證,下同)的專職從業人員和壹定數量的同等條件的兼職從業人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具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事業單位的設立應當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批,領取財政部統壹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5、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
委托人和會計代理機構應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委托人和會計代理機構應當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明確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和簽署程序;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保存會計檔案的要求;終止合同時雙方應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應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資金的收付和保管;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會計機構退回的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更正、補充。
6.記賬從業人員應遵守的規則。
根據規定,從事代理記賬的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則: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客戶指示要求的會計處理。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應當予以拒絕;負責解釋客戶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