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理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技能。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預案培訓,通過多種形式,使相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預案。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並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建議。
法律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措施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防範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和技術規範,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防控措施。前款所稱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收集、分流、截汙、減汙等措施,以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用水和汙染雨水向外環境擴散。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和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企業事業單位發現後可以立即處理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情況復雜、短時間內難以治理且可能造成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要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