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裏有個故事01。兩個人在野外為壹只狐貍打架。壹個人追了很久,正要去拿的時候,另壹個人沖了出來,把狐貍打死了。這個時候,狐貍應該判給誰呢?
妳可能會說,當然是獵狐者。他首先發現了狐貍,並付出了勞動的果實,所以他理應得到更多的工作。
法律人怎麽看待這件事?歷史上,紐約州的法院判決殺死狐貍的人獲勝。原因是殺狐貍的只有壹個人,追狐貍的可能有很多人。如果追狐貍的人贏了,幾個人同時追壹只狐貍,所有權應該歸誰?這種情況下最重要的不是這只狐貍應該判給誰,而是如何判給它以建立清晰的產權。
壹個決定往往會成為先例,形成規則。規則的制定要“簡單粗暴”,易於實施,比合理性更重要。如果摻雜太多情緒,問題會變得復雜,解決這個問題,產生更多其他問題,都不是“法律人”的思維。
規則壹旦制定,就不要輕易更改。很多時候,因為某人或某事的失誤,降低了規則的影響力。不改變規則,只懲罰人或事。
比如壹場球賽,發現裁判受賄,吹黑哨。我們能修改分數嗎?大多數人的直覺當然是要改變的。清潔運動和公平競爭。但是在現實世界中,比如世界杯的規則中,妳可以處罰吹黑哨的裁判,甚至取消他的比賽資格,但是沒有辦法取消或者改變壹場比賽的結果。因為國際足聯面對的不僅僅是博弈的雙方,還有很多其他隱藏的利益相關方。重新組織壹場球賽成本太高,而且失控。
很多時候,我們追求的公平只是從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從法律角度看,“以法律人的思維”做出裁決似乎不合理,損害了我們認為的公平性,但從長遠利益考慮,考慮到規則的預期和諸多隱形因素的影響,這是最佳選擇。它是壹種全局觀。遇到問題時,“想大事”更有利於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