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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義務是目的,法律權利是手段。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關系如下:法律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中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作為民事主體實現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必然存在這樣的關系。首先是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對應關系是指法律權利壹般都有相對的法律義務。二者是法律關系的統壹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任何法律關系中,壹方享有法律權利,另壹方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反之亦然。(2)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各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壹定的義務。例如,雙邊合同。二是社會生活中的互惠關系。社會權利和義務的設定是平等的。主要表現為:(1)社會生活中權利總量大於義務總量,部分權利形同虛設;相反,社會容易產生特權;(2)在某些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權利義務分離時,壹方享有的權利數量等於另壹方承擔的義務數量。比如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債務對等。三是功能發揮中的互動關系。法律功能通常通過其設定的權利和義務來表達。從功能上看,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互動主要體現在:(1)履行法律義務促進法律權利的實現;(2)享有法定權利也有助於積極履行法定義務。第四,價值選擇上的主從關系。壹般來說,現代立法是以權利為基礎的。現代社會的正確標準包裝。包括個人權利本位和社會權利本位。所謂權利標準,是以權利(個人權利或社會權利)為基礎的。以權利為中心是現代法制的特征。因為:(1)市場經濟主要要求權利的創造和保護;市場經濟模式的建立體現了權利本位的要求。(2)人權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廣泛關註。法律權利是人權在法律中的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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