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方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合同的性質,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仲裁的爭議解決方式,或者達成了仲裁協議,可以向有關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解除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壹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也可以直接通知另壹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合同在解除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終止。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後,在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因壹方或雙方的意誌而在將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可以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是指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是指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表示單方意思。
協議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壹方或雙方認為沒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必要,經協商與對方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約定解除不能由壹方獨立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壹定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發生,只要雙方在真實意思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即可。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後果大致相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采用預告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終止合同的程序如下:
1,協議終止。壹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2.行使撤銷權。通知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律機構解決;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綜上所述,對方當事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後,認為不符合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