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平等原則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身份的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面,意味著無論他們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狀況如何,他們的法律資格即法律行為能力都是平等的。《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是平等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平等享有權利,其權利受到平等保護。
第二,自願原則。自願的本質是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從事民事活動。國家壹般不幹涉當事人的自由意誌,並充分尊重他們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的行為和自己的責任。自己的行為是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加民事活動,以及參加的內容和行為方式。自我責任,即民事主體應當對其參與民事活動所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
第三,公平原則是指利益平衡作為民事活動中的價值判斷標準。民事主體之間發生摩擦時,通過權利義務是否平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壹項法律適用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失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變更;公平原則也是壹項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應當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誠信原則所謂誠信,其本意是按照市場體系的互惠性行事。簽訂合同時,誠實不欺詐;簽訂合同後,信守承諾,自覺履行。如果限制任何自由,那麽誠實信用應該是題中之義。但是,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多變性表明,法律再嚴格,也無法限制復雜多變的市場體系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弊端,總會有壹些局限性。民法規定了這壹原則,使法院能夠積極介入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系符合正義。另壹方面,法院可以根據這壹原則做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目的在於,這壹原則等級性高,不確定性強,使用不當也可能成為司法任意性的工具。這項原則的應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考慮。
動詞 (verb的縮寫)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他們的權利損害了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和公眾的利益,這就構成了濫用權利。至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要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要遵守國家政策和習慣。他們在行使權利時,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傷害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