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活動。受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行事的人,稱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意誌,而非法律規定。
2.代理事項和權限壹般由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決定。
3.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被訴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近親屬。當事人的近親屬可能包括: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律師。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主要業務之壹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可以是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等律師工作機構的律師。
3.相關社會組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有章程、名稱、壹定數量的會員、經費來源、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的非營利性組織。主要包括: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文藝工作團體、學術研究團體、宗教團體。社會組織擔任訴訟代理人不是以團體的名義,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推薦壹人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並授權。
5.人民法院準許的其他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